台湾 → 中国 通关说明
概览
-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单次限值人民币 5,000 元、年度限值 26,000 元;限值内关税 0%,增值税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 征收。
- · 进口环节增值税标准税率 13%,粮食、食用植物油、图书、农产品等适用 9%;消费税按项目征收,高档化妆品 15%。
- · 收货人须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已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起取消。可自行申报或委托报关企业。
- · 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须完成海关总署第 248 号令的注册(CIFER),否则货物无法进口。
- · 列入 CCC 目录的产品须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化妆品须完成 NMPA 注册或备案并加贴中文标签。
流程
台湾 出口侧
台湾地区的出口通关同样由财政部关务署办理,出口报单经「关港贸单一窗口」以电子方式报送,并按 C1(免审免验)、C2(单证审核)、C3(货物查验)分流。一般货物不征出口关税,但仍须按规定缴纳推广贸易服务费。
以公司名义出口的,须先向经济部门国际贸易署办理出进口厂商登记,包括公司英文名称预查与登记。未登记的可委由已登记的厂商或报关业者处理,但报单上的出口人身份会随之不同。
货品是否受管制,按货品分类表「输出规定」栏的代号判断。属战略性高科技货品(SHTC)的,须先取得国际贸易署的输出许可;部分农渔畜产品与动植物须经动植物防疫检疫署检疫,另有应施出口检验商品须向标准检验局报验。
出口报单放行资料是营业税零税率申报与冲退原料税的依据。买方若要在进口地主张优惠税率,出口人须提供相应的原产地证书;输往中国大陆早收清单货品可用 ECFA 原产地证明书,台湾地区与韩国、美国之间则没有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 进口侧
中国大陆的进口通关由海关总署(GACC)管理,申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收货人须先完成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原先单独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已随 2022 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取消,自 2022 年 12 月 30 日起不再办理。备案后可自行申报,也可委托已备案的报关企业代理申报。
关税以 CIF 完税价格按《进出口税则》征收,税率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普通税率与暂定税率。对韩国原产货物可选择适用中韩自贸协定或 RCEP 协定税率;台湾地区早收清单货品适用 ECFA 相关安排;美国原产货物一般适用最惠国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标准税率为 13%,粮食、食用植物油、图书、农产品等法定项目适用 9%。消费税按《消费税暂行条例》所列项目征收,其中高档化妆品为 15%,普通化妆品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征收消费税。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另有单独的税收安排: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5,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6,000 元;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 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 征收。单次交易价格超过 5,000 元但低于年度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的,按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通过该渠道的个人邮递物品,按行邮税征收。
口岸要求较为集中: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须依海关总署第 248 号令通过 CIFER 系统完成注册,注册编号须标示在包装上;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须取得 CCC 证书;化妆品须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完成注册或备案并加贴中文标签;动植物及其产品还须取得检疫许可并接受检验检疫。
该路线的优先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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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路线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如何征收税款(海关答疑) · 商务部政策法规库 —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海关总署网上办事服务 — 办事指南(企业备案与申报) ·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 海关总署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台湾关港贸单一窗口 · 台湾关务署 — 各项货品输出入规定 · 台湾国际贸易署 — 货品分类管理系统注意事项 · 台湾国际贸易署 · 台湾财政部 — 更新 ECFA 早收清单税则对照表 · 台湾标准检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