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 美國 通關說明
概覽
- · 小額免稅已無限期停止:郵遞以外方式自 2026-06-24 起,國際郵遞自 2026-07-24 起。800 美元免稅通關已不存在。
- · 沒有聯邦加值稅;各州銷售稅或使用稅屬進口後的另一件事,海關不代徵。
- · 2,500 美元是簡易報關與正式報關的分界。價值 2,500 美元以下且屬 HTSUS 第 1 至 97 章的郵遞貨物,可適用新設的郵遞簡易報關程序,關稅應於貨物抵達次月 7 日前繳納。
- · 進口人(importer of record)可自行於 ACE 申報,但正式報關須有海關保證金(customs bond),海運貨物另須於裝船前 24 小時完成進口人安全申報(ISF 10+2)。
- · 額外關稅可能以第 99 章項目課徵。截至 2026-09,請依報關日查證第 232 條、第 301 條及施行中的附加關稅,不要沿用先前引用的數字。
流程
中國 出口端
出口企業須先於「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完成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原先單獨辦理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已隨 2022 年修正的對外貿易法取消,自 2022 年 12 月 30 日起不再辦理。出口貨物報關單可由發貨人自行申報,也可委託已備案的報關企業代為申報。
多數商品出口不課關稅,僅《進出口稅則》列明的少數商品適用出口關稅或出口暫定稅率。出口貨物在增值稅上適用零稅率或免稅,具備資格的出口企業可依商品編碼對應的退稅率申報出口退(免)稅。
出口管制方面,《出口管制法》與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構成基本框架,列入管制清單的物項須取得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另有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逐年公布。商品編碼對應的「監管條件」是判斷是否需要許可、檢驗或檢疫的入口。
列入法定檢驗目錄的商品,出口前須經海關實施出境貨物檢驗檢疫。買方若要在輸入國主張優惠稅率,可由海關或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CCPIT)簽發相應的原產地證書,例如 RCEP、中韓自貿協定項下的原產地證書,或輸往臺灣早收清單貨品的 ECFA 原產地證明書。
美國 進口端
美國進口由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透過 ACE 電子通關系統辦理。貨物依《美國調和關稅稅則》(HTSUS)分類,關稅原則上以交易價格為課稅基礎,也就是貨物銷售輸往美國時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價格。
免稅的小額(de minimis)通關已不復存在。第 14324 號行政命令自 2025-08-29 起終止對所有國家的小額免稅待遇,CBP 於 2026-06-24 公布的暫行最終規則將此一停止措施改為無限期:國際郵遞以外的所有運輸方式自 2026-06-24 起適用,國際郵遞自 2026-07-24 起適用。過去可憑艙單放行的貨物,現在必須辦理正式報關(formal entry)或簡易報關(informal entry,Entry Type 11),而區分簡易與正式報關的 2,500 美元界線仍然有效。依 19 U.S.C. 1321(a)(2)(A) 與 (B),僅存兩項免稅:100 美元以下的真實贈品,以及旅客隨身攜帶、價值 200 美元以下的個人或家用物品。
美國沒有聯邦加值稅(VAT/GST)。後續銷售可能產生各州的銷售稅或使用稅,但海關不在邊境代徵。海關除關稅外收取商品處理費(MPF),海運貨物另加港埠維護費(HMF)。
一般 HTSUS 稅率之上,常再透過第 99 章的稅則號別疊加額外關稅,例如第 232 條與第 301 條措施。聯邦最高法院已於 2026-02-20 在 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 一案中認定依 IEEPA 課徵的關稅無效;自 2026-02-24 起改依 1974 年貿易法第 122 條課徵附加關稅,並受 150 天法定期限限制。由於這一層變動頻繁,真正有效的是報關日當天施行中的稅率,請查閱 HTSUS 第 99 章註釋與 CBP 的 CSMS 公告。
此路線的優先類別
請選擇 HS 號列
其他路線
來源: Federal Register: Indefinite Suspension of the De Minimis Exemption for Merchandise Arriving Through All Modes Other Than the International Postal Network · Federal Register: Indefinite Suspension of the De Minimis Exemption for Mail Shipments and New Postal Informal Entry Process · Federal Register: Notice of Implementation of Executive Order 14324, Suspending Duty-Free De Minimis Treatment for All Countries · CBP Form 7501, Entry Summary (revision 02/26) · CBP: Importer Security Filing (10+2) · 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 ·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 (No. 24-1287) · FDA: Registration and Listing of Cosmetic Product Facilities and Products · 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 · 中國海關總署網上辦事服務 — 辦事指南(企業備案與申報) · 中國海關總署 · 中國商務部 ·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 — 出口退(免)稅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